記點規則&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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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點規則說明(115年6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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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115.04.23修訂)
屏東縣小黃公車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本契約依《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旅客搭乘本公司營運之屏東縣小黃公車服務時,即視為同意並遵守本契約之各項規定。
第壹條 適用範圍本契約適用於本公司所營運之屏東縣小黃公車之公共運輸服務,包含彈性路線、預約搭乘或固定班次方式提供之公共運輸服務。
第貳條 購票與付費規定一、旅客得選擇電子票證(一卡通、悠遊卡、愛金卡)或投現金方式搭車,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
電子票證應於上、下車時以刷卡機驗票。旅客必須自備零錢上車,投幣不找零。二、持屏東縣社福卡之旅客,應主動出示並於上下車時刷卡,以社福卡點數支付優惠價。
三、旅客應依以下公告票價支付車資。
(一) 單次搭乘20元。
(二) 刷屏東縣敬老卡、博愛卡扣點數10點,博愛陪伴卡緊隨博愛卡靠卡享半價10元優惠。
(三) 外縣市敬老、博愛及陪伴卡每趟扣半價10元,其餘一般卡扣全票20元。
(四) 若採現金支付,出示證件證明65歲以上或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享半價10元優惠,惟投現不找零。
(五) 兒童票須出示身分證件,身高未滿115公分或未滿6歲者免費;身高115至未滿150公分,
或150公分以上但未滿12歲者半價;每位購買全票或成年旅客限帶2名免費兒童。(六) 705老埤線、706龍泉線、727里港線、730高樹線、731鹽埔線、732竹田麟洛東線、732B竹田麟洛西線、
733竹田內埔線、751高樹東線民眾轉乘723屏東市預約線、701E縣府轉乘線(或反向轉乘者)免費。(七) 為服務行動不便民眾,於非站牌處搭乘固定路線者,偏離路線往返500公尺內不另收費,
第參條 預約規定及違規處理機制
501公尺~1000公尺,每人加收25元、1001公尺~2000公尺內,每人加收50元,2001公尺以上不服務,
此部分由業者自負盈虧,惟為避免影響後續班次時間,每條路線每班次最多提供2案服務。一、預約搭乘須乘客提供本人之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並以本公司蒐集之會員資料為依據。
二、不得冒用他人身分或以他人名義預約搭乘、規避記點或停權措施。
三、如經查有前項情形,本公司得併計違規點數或延長停權期間。
四、需先以電話或線上預約之服務:
(一) 攜帶兒童座椅乘車者
乘客應自行採取適當之安全防護措施,包括但不限於自備兒童安全座椅或攜帶式增高墊並妥善使用。
另因車輛座位數有限,如有攜帶或使用需求者,需於五個工作天前進行預約;
並建議四歲以下幼童優先使用兒童安全座椅,以維乘車安全。(二) 攜帶導盲犬者
因車輛空間有限,需於五個工作天前進行預約。
(三) 使用輪椅之無障礙旅客乘車者
1. 搭乘無障礙公車
本公司將先行確認旅客所使用之輪椅是否符合標準規定,並得安全固定於車內輪椅區;如經確認無法固定者,基於行車
安全考量,本公司得婉拒提供搭乘服務。如輪椅符合繫固規定,旅客應依駕駛人員指示,使用升降設備或斜坡板上車,
並由駕駛人員協助固定輪椅及繫妥安全帶。行車途中,旅客不得自行解除安全帶或移動輪椅。2. 搭乘非無障礙公車
如旅客使用可收折式輪椅,應由旅客本人或陪同人員將輪椅收合後,置放於車輛行李置放區;如車輛未設行李置放區,
應依駕駛人員指示妥適放置於車內不妨礙其他乘客通行之位置。(四) 點到點預約線(路線詳官網公告)
1. 搭乘資格
(1) 搭乘小黃公車轉乘者
(2) 身心障礙者(可指定1位陪同者)
(3) 年滿65歲以上者(可指定1位陪同者)
(4) 起或訖點為屏東市關懷據點(限723屏東市預約線)
(5) 起或訖點為九如社福館、九如鄉關懷據點、里港鄉關懷據點(限728九如里港預約線)
(6) 起或訖點為萬丹鄉關懷據點、新園鄉關懷據點(限735萬丹新園預約線)
(7) 上下車站點彈性範圍於規劃站點之500公尺內,如65歲以上或身心障礙者符合上述4~6項,於該區域內不在此限。
2. 車輛服務時間:週一~週五7:00~13:30;14:30~20:00,每半小時1班(上午最晚可預約班次為13:00、
下午最早可預約班次為15:00、最晚可預約班次為19:30); 週六7:00~13:30(上午最晚可預約班次為13:00),
遇天候因素致停止上班上課日不營運,春節期間另行公布。3. 每週一上午8:00開放電話及線上預約「至下週六」的班次,客服將自8:00傳送之訊息回復,
如重新發送訊息以「最晚」傳送的訊息時間為主,至少須於前一服務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上班日)8:00~18:00
撥打服務專線(08)821-8166分機2或使用line官方帳號 @jcha8218166預約

4. 預約班次非立即發車,以共乘制為主,每半小時一班,受路況影響,請評估預留後續行程緩衝時間,
預約時請告知可接送的時段,預約資訊請提供如下:(1) 搭乘日期
(2) 上車站點(需於規劃站點500公尺內),規劃站點請詳官網公告
(3) 上車時間(請敘明時間,以半小時為單位,如9:00、9:30)
(4) 下車站點(需於規劃站點500公尺內),規劃站點請詳官網公告
(5) 下車時間(請敘明時間,以半小時為單位,如11:00、11:30)
(6) 搭乘人數
(7) 搭乘者姓名
(8) 搭乘者行動電話
(五) 固定路線、固定班次或固定路線部分時段點到點預約服務
1. 若已確定搭乘時間,一次可預約一個月,每月最後一週的週一8:00起開放預約下個月的班次時間。
2. 若預約「當天搭乘固定路線或班次」,為確保行車安全以及無法確認車上是否已載送於站牌招手上車的乘客,
請直接到站牌等候,向駕駛招手即可上車。五、乘客取消預約需於客服上班時間來電(08)821-8166分機2或使用line官方帳號@jcha8218166進行取消,
客服服務時間:週一~週五08:00~18:00(國定假日/週末休息),非客服服務時間不受理取消。六、取消預約或未依約搭乘者,依下列標準記點:
(一) 前一日18:00前取消預約者,不予記點。
(二) 前一天18:01起~自搭乘前2小時,記1點
(三) 搭乘前2小時內~30分鐘前,記2點。
(四) 搭乘前30分鐘內取消或逾時未搭乘者,記3點。
(五) 「變更上下車時間或地點」,視同取消後重新預約,並依取消時間記點。
七、累計點數及停權機制
(一) 有妨礙乘車秩序或交通安全(含動線),經勸告而未改善者,終止該次運送契約(即拒載)。
(二) 本契約第陸條所定拒絕運送或終止契約之情形。
(三) 乘客累計5點者,自次日起暫停受理預約45天,並取消停權期間已預約的班次。
(四) 騷擾、辱罵服務人員者,終止該次運送契約(即拒載)且暫停預約2年,並取消停權期間已預約的班次。
(五) 暫停受理預約累計達5次以上者,暫停預約2年。
(六) 有傷人或自傷之行為者,終止該次運送契約(即拒載)且暫停預約3年,並取消停權期間已預約的班次
(七) 乘客經暫停受理預約,自期滿日次日起恢復預約服務,之前違規記點清除歸零重新累計。
(八) 乘客累計1至4點者,若30天內未受違規記點,則予以清除歸零重新累計。
八、不可抗力及免記點規定
(一) 乘客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本人之客觀重大事由,致未能依約搭乘或於規定時間內取消預約者,
得於事實發生日起3日內提出申請,經本公司審認屬實者,該次違規得免記點。(二) 不可抗力情形包括:
1. 天然災害:如颱風、地震、豪雨、淹水等天然災害。
2. 縣市政府公告事項:如停班停課、交通管制或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等。
3. 突發緊急醫療事件:如搭乘者本人或家屬突發急症須立即就醫或發生緊急事故須即時處理等。
4. 重大交通事故或道路封閉:如重大交通事故致道路阻斷、臨時道路坍方或警方封鎖管制等。
5. 系統或通訊重大異常:如全區性電信中斷、預約系統異常無法取消或聯繫客服等。
九、申請免記點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公告截圖、醫療證明、事故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
十、不可抗力案件之審認,由本公司依客觀事證審查決定,並留存紀錄備查。
十一、 作業程序:
(一) 取消預約時,客服人員應即依規定告知乘客記點結果及累計點數。
(二) 逾時未搭乘者,經駕駛回報並查證記點後,由客服人員電話或官方Line通知記點結果及累計點數。
(三) 停權案件應建立名冊,於期滿後自動恢復預約權利。
(四) 所有記點通知及免記點案件有電話錄音或於官方Line訊息應於系統留存紀錄,以備查核。
十二、 申訴及救濟:
(一) 乘客如對記點或停權處分有異議,得於收到通知後3日內向本公司提出申訴。
(二) 本公司應於受理後,於合理期間內完成審查並回覆結果。
第肆條 旅客乘車規定旅客搭乘屏東縣小黃公車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指定站牌或約定地點候車。
(二)車輛停妥後方得上下車。
(三)行駛中應握穩扶桿並避免站立。
(四)下車前應提前告知駕駛。
(五)應禮讓老弱婦孺及身心障礙者。
(六)車內禁止吸菸及嚼食檳榔。
(七)未滿六歲兒童須由成人陪同。
(八)車廂內避免飲食,如為飲水、服藥及嬰幼兒飲食(含哺乳或餵食副食品)除外,共同維護車輛清潔。
(九)受不同時段路況影響,時刻表僅供參考,請評估預留後續行程緩衝時間,亦可下載屏東公車APP查看車輛動態
(十)搭乘705老埤線、706龍泉線、732竹田麟洛東線、732B竹田麟洛西線、733竹田內埔線到屏東市僅至屏東榮民總醫院;
第伍條 旅客攜帶物品規定
727里港線、730高樹線、731鹽埔線到屏東市僅至屏東縣政府;751高樹東線僅至屏東醫院,
如需至屏東市其他點位可預約免費轉乘723屏東市預約線。一、旅客攜帶行李、寵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不得妨礙他人或影響行車安全。
(二) 每件長度不得超過150公分,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220公分。
(三) 旅客應自行保管行李,本公司不負保管責任。
(四) 若行李過多或過重,請分次運送或選擇其他合適的交通工具。
(五) 為防制禽流感疫情,禁止旅客攜帶鳥禽(如經濟動物雞、鴨、鵝、火雞、鵪鶉及鴕鳥等),以保護旅客健康安全。
二、旅客攜帶寵物(犬、貓、寵物鳥,亦泛指一般寵物鳥店販售供觀賞之小型鳥類等)
(一) 搭乘時,應裝於寵物籠內(不含寵物推車),並妥善包裝固定,不得有糞便或液體滲漏之虞;寵物之頭、尾及四肢不得外露。
(二) 寵物籠體積不得超過長55公分、寬45公分、高40公分。
(三) 寵物籠應放置於旅客座位前方地板。
(四) 每位旅客以攜帶1件為限。
(五) 視覺、聽覺或肢體障礙者攜帶之導盲犬、導聾犬或肢體輔助犬,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三、旅客未經許可不得攜帶下列物品上車:
(一) 槍械、刀械或其他危險器具。
(二) 爆裂物、煙火或爆竹。
(三) 易燃液體。
(四) 腐蝕性或毒性物質。
(五) 其他足以影響行車安全之物品。
第陸條 拒絕運送或終止契約一、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運送:
(一) 兒童過於幼小而無成人陪同者。
(二) 酗酒滋事、謾罵喧鬧等危害自己、他人或騷擾他人之虞者或狀似瘋癲者。
(三) 基於維護乘車品質與公共衛生,旅客身上有明顯異味(如腐臭、排泄氣味、未清潔體味等),經駕駛人員勸導仍未改善,或有干擾其他旅客之虞者。
(四) 攜帶危險物品,或其性質對人身、財產或車輛安全造成危害者,且拒絕檢查者。
(五) 失能或行動不便,需他人協助始能乘車之旅客,無陪同人員協助照護者。
(六) 旅客提出超出一般運送範圍之特殊要求,而本公司無相關設施、設備或能力提供者。
(七)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提供運送服務者。
二、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立即終止契約:
(一) 對駕駛員或其他旅客施以暴力、威脅或其他危險行為。
(二) 辱罵、言語攻擊或持續騷擾駕駛員或其他旅客,致影響行車安全或乘車秩序。
(三) 故意破壞車輛設備或有危害行車安全之行為。
(四) 干擾駕駛操作或強行要求違規停車。
(五) 其他足以重大影響公共安全或營運秩序之行為。
第柒條 班車行駛及因故不能運送旅客之處理一、班車之行駛路線圖(含停靠站)及行車班距於站牌標示,均按照路線行駛、停靠及按時發車。但如遇集會地區、臨時交通管制區致無法通行,
機械故障、氣候變化致無法行駛,或其他必要情況,得加以調整變更,並適時於站牌或官網公告。二、班車因非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無法完成運送時,旅客得依下列方式處理,惟對於後續行程所衍生之一切費用,本公司概不負賠償責任。
(一) 退還該班次票價。
(二) 免費搭下一班車。
(三) 免費搭其他可到達目的地之班車。
(四) 如需返回起點站,本公司應免費載回並退還票價。
第捌條 行車事故賠償一、本公司遇有行車事故,致旅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毀損、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其損害賠償金額得依「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規定辦理。二、旅客所受損害超過前項賠償規定者,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請求賠償。
三、第一項行車事故經證明係因不可抗力或因旅客之故意、過失所致者,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玖條 旅客損害賠償責任旅客因故意或過失毀損本公司車輛或其他營運設施者,應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拾條 個人資料保護與意見回饋一、本公司基於運送服務、預約管理及相關法令規定,得蒐集旅客必要之個人資料,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公司提供服務專線 08-8218166轉分機2與LINE 官方帳號(@jcha8218166),以便於旅客申訴或改進服務建議。
三、本公司服務缺失致造成旅客權益受損,除先由本公司查明改進外,旅客亦得向公路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機關、團體等申訴,俾求衡平合理之解決。
第拾壹條 補充規定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法令、習慣、誠信原則處理。
第拾貳條 生效本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